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调整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安排、发行申购办法、发行询价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2、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非公开发行预案、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其他各种公告或协议等;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4、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可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具体投资安排、募集资金注资方式等进行适当安排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及锁定的相关事宜;
8、如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9、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发行、上市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15年6月24日